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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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重庆市江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6 10:15:00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江津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

和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按照《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和《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渝民〔2015〕173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江津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江津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同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不得多重享受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执行时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养老服务补贴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发放花名册,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江津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江津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审批次月起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出具书面通知书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四)动态管理。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档案管理。区民政局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七条  资金来源: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区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对高龄、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托养和护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摸清底数,精心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残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做好失能老年人评估工作。

第十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委办等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各镇(街)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老龄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江津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 江津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江津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年龄


联系电话


邮政账号

发放低保金或五保金的邮政账号

户籍

所在地


现居住地


身份类别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重残失能老年人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码


重病失能老年人

瘫痪卧床原因


瘫痪卧床时间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调查人:年月日

公示情况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注:1. 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一、二级。2. 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镇(街道),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件2   

江津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联系电话


邮政账号

发放低保金或五保金的邮政账号

户籍

所在地


现居住地


身份类别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

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调查人:年月日

公示情况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镇(街道)、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按照《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江津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三条  补贴标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四条  执行时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残联提供的《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按季度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残联。

(三)审批。区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资金来源: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档案管理:区、镇(街)残联要加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的申请审批材料、公示情况、资金发放记录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九条  动态管理:若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区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民政部门认定不属于低保范围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第十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将不定期对各镇(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违规行为,要求违规单位及时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各镇(街)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补贴对象人数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区残联、区财政报送上年度《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

2. 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3. 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    年度)

填报镇(街)(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残疾

类别

残疾

等级

残疾人证号

低保

证号

邮政账号

发放金额(元)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姓名和邮政银行账号不一致时,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附件2

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联系电话


残疾人证号


低保证号


纳入低保日期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经审查,同意上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残联(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残联审批。待审批后,镇(街道)、区残联各留存一份。


    

附件3

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年度)

填报镇(街)(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发放人数(人)

发放

资金

(万元)

总数

其中: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发放时间

农村

城镇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

多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3个月

3-6个月

7-9个月

10-12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此表逻辑关系为:1=2+3=4+5+6+7+8+9+10=11+12+13+14。

2.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的数据统计,于2015年11月30日前交区残联、区财政局。

3.  33.3333.312建设有数据统计截至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区残联、区财政局。


    

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按照《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江津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上述补贴对象同时又符合江津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不得多重享受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四条  执行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残联提供的《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按季度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残联。

(三)审批。区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资金来源: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档案管理:区、镇(街)残联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的申请审批材料、公示情况、资金发放记录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九条  动态管理:若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区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残疾等级变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将不定期对各镇(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违规行为,要求违规单位及时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各镇(街)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补贴对象人数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区残联、区财政局报送上年度《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

2. 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3. 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    年度)

填报(街)(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残疾

类别

残疾

等级

残疾人证号

邮政账号

发放金额(元)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姓名和邮政账号不一致时,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附件2

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联系电话


残疾人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经审查,同意上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年月起发放护理补贴每月元。

区残联(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残联审批。待审批后,镇(街道)、区残联各留存一份。


    

附件3

     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年度)

填报镇(街)(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发放人数(人)

发放资金

(万元)

总数

其中

残疾类别

残疾

等级

发放时间

农村

城镇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

多重

一级

二级

1-3个月

3-6个月

7-9个月

10-12个月

小计

一级

二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1.此表逻辑关系为:1=2+3=4+5+6+7+8+9+10=11+12;17=18+19。

2.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的数据统计,于2015年11月30日前交区残联、区财政局。

312建设有.数据统计截至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区残联、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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